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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9日行风热线反馈情况
发布时间: 2023-06-13       阅读次数:72     作者: 超级管理员


5月9日,市农业农村局上线接听了8个热线电话,下线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。具体情况如下:

一、罗庄区册山镇杨先生咨询“自己种植的蔬菜大棚能否享受补助”的问题

经调查,2022年11月9日,罗庄区印发了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项目提升奖补评选方案》,重点是对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项目提升奖补,补助的条件,一是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,在规模、效益、示范带动方面成效显著的。二说奖补项目必须是当年度新建投资项目,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,家庭农场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,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30%。奖补程序实行“农户申报、街镇推荐、区级评审”,通过后对项目进行奖补。

罗庄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杨先生解读了相关政策,杨先生表示满意。

二、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后黄庙村庞先生反映“土地流转后,流转费未到位”的问题

经调查,2018年10月,后黄庙村第一书记引进了藏红花种植帮扶项目,流转农户土地76.85亩,其中庞先生承包地0.8亩。根据合同约定,承包方每年10月支付土地流转费。由于藏红花种植项目不景气,承包方拖欠2022年的土地流转费至今。庞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。

经村委多次协调,承包方承诺2023年6月15日前交齐流转费,发放到流转土地的农户。

三、兰陵县磨山镇北周庄村周先生反映“买了过期的兽药,使用效果不理想,农业执法大队一直不给处理”的问题

经调查,周先生拨打兰陵县12345首发,反映2023年4月17日在兰陵县新牧兽药公司买过期的兽药等情况。4月27日,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派人到现场检查,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。执法人员按程序调查立案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认定涉案的1瓶兽药为劣兽药、案值40元,没收兰陵县新牧兽药公司违法所得,罚款货值3倍共120元,并责令整改。

2023年5月13日,经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调解,兰陵县新牧兽药公司赔偿周先生2件“电解多维”营养添加剂,周先生表示满意。

四、费县东蒙镇小贤河村李先生反映“2018年村里占了3分地28棵树,一直未给补偿”的问题

经调查,2018年,小贤河村因为修路占用李先生的承包地0.34亩、杨树28棵,需支付给李先生占地补偿费10200元、杨树补偿费2800元,共计1.3万元。

由于小贤河村集体增收乏力、村级债务高,村集体账户被法院冻结,暂时没钱支付李先生土地补偿款,待村集体账户解封后,优先支付给李先生。

2023年5月23日,东蒙镇人民政府出具了“行风热线”问题办结意见,李先生签字同意。

五、临沭县曹庄镇东萨庄尹先生反映“村里侵占了群众400亩地用于绿化苗木,当时150元每亩,认为不合理”的问题

经调查,2004年,临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东萨庄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,承包土地400亩,合同承包期限30年,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。临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了一处苗木花卉园,将承包地用于苗木绿化,院内有部分地面硬化,还有部分建筑物,这种情况属于改变了土地用途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、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。

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向尹先生作了解释说明,建议尹先生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映,尹先生表示同意。

六、河东区汤头街道刘家五湖村徐女士反映“1998年家有4口人土地4.4亩,被村里收回一直未补地”的问题

经刘家五湖村委调查,1998年土地二轮延包,2003年、2005年找补土地时,由于当时还要缴纳“三提五统”等费用,徐女士一家自愿放弃承包土地。目前,徐女士不承认自愿放弃承包土地,多次找村委要求分配土地。刘家五湖村委和徐女士双方有争议,村委没有提供徐女士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书面证明。

经查询,徐女士及儿子是刘家五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村集体应当保障徐女士的土地承包权利。

2023年5月22日,河东区农业农村局于下发《通知》,要求汤头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督促刘家五湖村委会认真研究土地承包问题,切实保障徐女士一家的土地承包权利。目前正在督促落实。

七、河东区郑旺镇郭家湾村郭先生反映“与村委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,村委答应给补5间房,一直未给补”的问题

经调查,1997年,郭家湾村为郭先生规划了一处东西长19.6米、南北长14米,大约6间房屋的宅基地。郭先生的父亲将房屋建成后,发现村集体规划的门前3米宽小巷少了30厘米,要求村委补偿。经村支两委研究,2003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,约定等村委调出场地后,给郭先生规划5间地基,所需费用全部由郭先生承担,村委会30年不收取土地承包费。

据了解,郭先生家现在不缺少房屋,其父亲与村委签订的协议,也因场地调整不了等原因未能履行。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郭先生与村委签订的协议没有相关政策支持,建议郭先生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。

八、临沭县店头镇郇(huán)楮(chǔ)林村郇先生反映“1998年承包了5亩地,2014年土地确权时成为3.75亩,目前实际种植面积只有2亩”的问题

经调查,1999年郇楮林村开展农村土地二轮承包,郇先生的妻子、母亲、女儿三口人共分配家庭承包地5.22亩(包括耕地4.8亩,场园地0.42亩),2000年郇先生的母亲去世,2001年郇先生的女儿外嫁后,村里抽走2口人的地,目前,郇先生实际耕种土地面积2.15亩。

2014年该村土地确权时,因村委会和第三方测绘公司工作失误,给郇先生多确了一块地,导致确权面积比实际耕种面积多出0.94亩,登记证书上的面积为3.09亩。

郇先生认为证书上盖了县政府的公章,无论确权时面积是否对错,都应该按证书上面的3.09亩给予找平。村委会认为因工作失误,导致《土地确权证书》上存在“家庭成员数、土地面积数、地块四至”等方面的错误,应该按照土地确权颁证“回头看”的程序修改错误信息,重新颁发登记证书。镇司法所多次调解,未达成调解协议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“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、乡(镇)人民政府调解解决。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”。建议郇先生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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